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第10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組織及運作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二章 組織 第10條 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所列親屬關係,致生當選或遞補同一特定體育團體理事、監事之情形者,依下列方式處理:一、同時分別當選或遞補理事、監事者,無人放棄當選或遞補,以抽籤決定之。二、同時當選或遞補理事者,如當選順序在前或遞補順序在前者未放棄當選或遞補,當選順序或遞補在後者視為未當選或遞補;同時當選或遞補監事者,亦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