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5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5條 申請裁判之檢定,應填具申請書,及檢附下列文件、資料,並繳納檢定及證書費用,向特定體育團體提出:一、國民身分證、護照或其他身分證明文件。二、符合第三條資格規定之證明文件。三、最近一個月內核發之無違反前條規定之警察刑事紀錄證明;具外國籍者,應檢附原護照國開具之行為良好證明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