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特定體育團體建立運動裁判資格檢定及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2條 裁判應遵守下列工作倫理規範:一、謹守專業倫理,發揮運動競賽及運動教育之價值。二、秉持專業、公正、公平及熱誠,使運動競賽之賽程或比賽順利進行。三、熟悉裁判技術內容及比賽規則,定期參加相關進修活動。四、對運動員不得有性騷擾之行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