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9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9條 評委會委員之迴避,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規定,並不得與受評量教練及利害關係人為程序外之接觸。評委會委員對評量事件之審議及相關事項,應予保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