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評委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或專科以上學校校長,或其指定之人員擔任之;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具有體育專長及相關實務或學術經驗之專家學者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任一性別委員人數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前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於聘任期間出缺時,應予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