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應接受績效評量之教練,得採前條第三項簡化評量程序辦理,以最近三個學年度考核成績平均值作為績效評量成績,不適用前條第三項績效評量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皆未受任何行政懲處,且每一學年度考核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