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10-1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0-1條 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五年八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八年七月三十一日止,應接受績效評量之教練,得採前條第三項簡化評量程序辦理,以最近三個學年度考核成績平均值作為績效評量成績,不適用前條第三項績效評量成績達八十分以上,皆未受任何行政懲處,且每一學年度考核成績均達八十分以上者之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