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評委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但教練績效評量服務成績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評委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代理。評委會為第一項決議時,依第九條規定應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