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4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4條 評委會之任務如下:一、訂定有關教練績效評量之作業程序。二、依本準則擬訂有關教練績效評量之基準。三、評量有關教練之訓練、指導、專項運動推廣績效及服務成績。四、其他有關教練評量事項之審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