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第11條 法規:各級學校專任運動教練績效評量組織及審議準則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體育目 第11條 教練每服務滿三年,應於規定期限內,將績效評量表連同相關證明文件送服務學校;服務學校自收受次日起,應於一個月內完成查證,並將結果及相關資料送評委會。評委會自收受前項相關資料次日起,應於二個月內完成評量作業;其評量結果經主管機關或專科以上學校核定後,以書面通知服務學校及受評量人。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