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條文
全文- 第2條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一、職業運動事業:指依公司法設立登記,且其登記之營業項目包括職業運動業之股份有限公司。二、公營事業…
- 第3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職業運動事業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
- 第4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符合前條第二項公告得投資之職業運動事業,並擬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先擬具投資計畫,就下列各項加以評估…
- 第5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並依前條將投資計畫送本部備查者,得填具獎勵申請書,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向本部提出申請…
- 第6條本辦法獎勵項目及內容如下:一、發給獎狀、獎座或獎牌。二、授予榮銜或其他榮譽。三、發給獎金。四、其他獎勵方式。
- 第7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申請投資獎勵,以本部依第三條所為公告當年度及後三年之投資案為限;同一投資案於同一公告週期內,不得重複申…
- 第8條本部為審查第五條申請案,得邀集專家學者及機關代表組成小組進行審查,其審查基準如下:一、職業運動事業之營運狀況。二、職業運…
- 第9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