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投資符合前條第二項公告得投資之職業運動事業,並擬向本部申請獎勵者,應先擬具投資計畫,就下列各項加以評估:一、投資職業運動事業之目的。二、所營事業。三、資本組成、投資金額及資金來源。四、投資效益(包括技術、財務及市場可行性)分析。五、風險分析。六、分年進度。七、經營管理分析。各級政府所提前項投資計畫,應於其預算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同意後,送本部備查。公營事業所提投資計畫及其預算,應經其主管機關同意,並於該計畫所需預算經立法院或地方議會同意後,送本部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