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各級政府及公營事業配合國家體育政策、運動產業發展方向及產業發展計畫,投資職業運動事業者,得向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申請獎勵。前項投資職業運動事業範圍、投資計畫備查期限、申請獎勵期限、獎勵項目、內容及相關事項,由本部每四年公告之;必要時,本部得專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