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第5條 法規: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運動部 › 競技運動目 第5條 依前條申請經本部審查通過,並核定計畫及補助金額後,通知全國性體育團體。前項補助金額,以核定計畫所列金額之百分之九十為限,補助項目及補助基準如附件一及附件二。但因特殊情形,經本部專案核定者,不在此限。本部補助辦理各該年度計畫經費,應專款專用,不得轉出指定帳戶。第一項核定計畫有變更者,應申請變更並經核准後,始得執行。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