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條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前條事項,依本辦法申請補助者,應於本部公告或指定之期間內,檢具計畫、經費預算表或其他文件、資料,向本部提出。本部應審查前項計畫之完整性、執行可行性、經費編列合理性及預期成果等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