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全國性體育團體接受本部補助者(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視其計畫內容,評估活動屬性、場地、參與規模及其他相關事項,依法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投保前項公共意外責任保險者,其保險範圍及最低保險金額如下: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三百萬元。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三、每一事故財物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四、保險期間內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三千四百萬元。投保第一項健康保險或傷害保險者,每一被保險人之保險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三百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