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全國性體育團體辦理下列事項,本部得酌予補助:一、參加國際運動賽會教練與選手之選拔、培訓及參賽。二、設立優秀運動選手訓練站或辦理訓練營。三、舉辦運動教練或運動裁判講習及參加國際研習。四、舉辦全國性運動賽會。五、聘任國際級教練。六、建立運動人才資料庫及蒐集國內外運動資訊。七、推廣全民休閒運動。八、傳承發揚體育運動文化。九、籌設體育運動文物館或陳列室。十、配合本部體育政策,提升競技運動實力及推廣各類國民體育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