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第46條 再申訴無理由者,再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再申訴為無理由。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