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其他條文
全文- 第39條再申評會或調查小組之調查,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進行之影響。
- 第40條調查小組應於組成後二十日內完成調查報告;必要時,得予延長,延長期間不得逾二十日,並應通知再申訴人。調查小組完成調查報告後…
- 第41條再申訴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及主管機關相關人員,不得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再申訴事件相關之證據。
- 第42條再申評會委員會議,以不公開為原則。再申評會評議時,應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再申訴人及學校相關人員充分陳述意見及…
- 第43條再申評會委員會議於評議前認為必要時,得推派委員三人至九人審查;委員於詳閱卷證、研析事實及應行適用之法規後,向委員會議提出…
- 第44條再申訴案件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再申評會應為不受理之評議決定:一、再申訴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限期補正而屆期未…
- 第46條再申訴無理由者,再申評會應為駁回之評議決定。原措施所憑之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原措施為正當者,應以再申訴為無理由。
- 第47條再申訴有理由者,再申評會應為有理由之評議決定;其有補救措施者,並應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主文中載明。前項評議決定撤銷原措施、…
- 第48條再申訴之評議決定,應於收受再申訴書之次日起二個月內為之,並應於評議決定之次日起十日內,作成再申訴評議決定書。前項再申訴評…
- 第49條再申評會作成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以再申評會所屬主管機關名義,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後十五日內,送達再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 第50條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於去識別化後,上網公告。但其他法規有不得公開或揭露資訊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 第51條再申評會委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評議:一、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二、參與再申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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