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4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第49條 再申評會作成再申訴評議決定書,應以再申評會所屬主管機關名義,於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作成後十五日內,送達再申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原措施學校;無法送達者,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