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5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第35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由主管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召集,並於委員產生後第一次開會時,由委員互選一人擔任主席,主持會議。主席因故不能主持會議時,由其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主席;主席未指定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再申評會主席,不得由該級學校主管機關首長擔任。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