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6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第36條 再申評會委員會議,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託他人代理出席。再申評會之決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於任期中無故缺席達二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者,得由學校主管機關首長解除其委員職務,並依第二十八條第二項規定補聘之;補聘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