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同一案件以一次為限。
再申訴人提起再申訴後,於學生再申訴評議決定書(以下簡稱再申訴評議決定書)送達前,得撤回再申訴。
再申訴經撤回者,再申評會應終結再申訴案件之評議,並以書面通知再申訴人、其法定代理人及原措施學校。
再申訴經撤回後,不得就同一案件再提起再申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