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第3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三章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再申訴 第37條 再申評會處理再申訴案件,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並得經決議成立調查小組調查。前項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必要時,成員得一部或全部外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