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條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經依前條規定評估通過者,學校應擬訂校外實習計畫,連同前條評估報告及合作契約草案提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審查通過;其計畫之內容如下:一、實習科別、年級、科目及學生數。二、校外實習起迄期間及每日實習時段。三、校外實習之技能項目與該科目教學綱要之對照表。四、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對學生之輔導、師資、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