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條實習課程,得於每星期固定節次分散實施,或在一定期間內集中實施;其授課節數及學分採計方式如下:一、校內實習或校內併校外實習: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學期每星期授課一節,或總授課節數達十八節者,為一學分。二、校外實習:實習時數達七十二小時者,始得採計為一學分,每學期以二學分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