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實習課程之師資,應由該科專任、兼任或代理之合格教師擔任,並得遴聘業界專家協同教學。
但由兼任或代理教師擔任者,以受員額限制、聘任困難或其他特殊情形者為限。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