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實習課程得依其實施場所,分為下列三種方式進行:一、校內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工場、專科教室、實驗室或其他相關實習場所(以下簡稱校內實習場所)實習。二、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每學期以六星期為限,在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三、校內併校外實習:學生於學期中,在校內實習場所及校外實習合作機構實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