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8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8條 學校辦理校外實習前,應組成小組,對校外實習合作機構進行評估,作成評估報告,並擬訂合作契約草案。前項評估報告之內容,應包括設施與設備符合第六條規定,及工作內涵與實習技能項目之相關性。第一項合作契約草案內容,應包括實習起迄期間、每日實習時段、實習內容、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住宿或交通安排及其他學生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之權利義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