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第10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實習課程實施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0條 校外實習計畫經依前條第一項規定審查通過後,學校應與校外實習合作機構簽訂合作契約,並將合作契約連同實習計畫,報各該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