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九十日內,將審查決議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審定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決議,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同一科目各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期間,得自前一冊教科用書之審查決議通知之日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