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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4條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教科用書,得依冊序分別或同時申請審定。
申請人就同一科目編有二種以上版本者,其內容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不同。
申請人申請教科用書審定之期間,由審定機關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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