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條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經審查決議重編者,申請人得於收受審查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審定機關提出申復;審定機關應自受理申復之日起三十日內,將申復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申復有理由時,審定機關應依申復結果變更原審查決議;申復無理由時,申請人得重新申請審定。經決議重編而重新申請審定之教科用書,其申請審定期間,不受第四條第三項公告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