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條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Document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