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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申請人應於取得教科用書審定執照後,第一學期或全學年用書於八月十五日前,第二學期於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送與樣書相同之該冊成書五冊及可攜式文件格式(PortableDocumentFormat,以下簡稱PDF檔),至審定機關備查。
教科用書版權頁應登載版次、出版年月及其他審定機關公告之事項;封面應印有「國家教育研究院審定」字樣及審定字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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