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審定機關應自受理教科用書修訂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但審定機關視申請修訂書稿數量及內容,得延長審查期間十五日,以一次為限,並通知申請人。前項審查結果,分為修正、重編或通過三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