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本辦法所稱教科用書,指依高級中等學校課程綱要(以下簡稱課程綱要)規定編輯,並依本辦法審定之學生課本。前項教科用書,於課程綱要修正發布後,應重新申請審定。依本辦法規定審定之教科用書,其審查範圍由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