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第21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1條 申請修訂之教科用書,經審查結果為修正者,準用第九條及第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辦理;逾期者,應依第十八條第三款規定重新申請修訂。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