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依本辦法規定,訂定補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