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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主聘學校應將合聘教師列入該校專任教師編制員額。
合聘教師之聘任、解聘、停聘及不續聘程序,由主聘學校依專任教師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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