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學校合聘教師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因校際合作、課程需要或有特殊情形,得合聘教師,並於一校專任;其於各合聘學校之授課節數,應合併計算。合聘教師專任之學校,為主聘學校,其他合聘學校為從聘學校。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