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9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9條 學校應提供有身心障礙學生就讀之普通班教師有關教學、評量、輔導及其他支持服務之支援,並規劃進修研習活動。學校應鼓勵校內教師,每學年接受特殊教育知能在職進修課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