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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學校應主動邀請家長、社區人士、教師及學生擔任志工,在教師指導下協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生活輔導,並促進其人際關係及社會適應能力。
前項志工表現優良者,學校得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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