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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11條

學校應每學期評估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工作之實施成效。
教師對身心障礙學生教學及輔導表現優良者,學校應依法令規定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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