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第7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之教學原則及輔導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7條 資源班教師、巡迴輔導班教師及特殊教育方案負責之教師,除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外,應負責身心障礙學生個案管理、諮詢與有關特殊教育教學、輔導及轉銜事務之處理。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