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第3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實驗教育學校及機構聘僱外國人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3條 受聘僱外國人教授外國語文課程者,應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採認之國內外大學或獨立學院學位,且教授之語文課程應為其護照國籍之官方語言。受聘僱外國人從事學科、師資養成、課程研發及活動推廣工作者,應具有實質工作專長之相關經歷。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