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2條 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以下簡稱本保險)之受益人就其與保險人辦理本保險所生之爭議(以下簡稱保險爭議),依本辦法之規定調處。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