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第12條 法規: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學生及教保服務機構幼兒團體保險爭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12條 對於申請調處之案件,爭議處理機構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第十三條所定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為實體上之審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