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第5條 法規: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類別: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第5條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每招收兒童二十人,至少置課後照顧服務人員一人;未滿二十人以二十人計。前項國民小學階段兒童不得與幼兒園幼兒混合編班。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