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條幼兒園有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必要,應填具申請書,敘明理由及在園兒童之安置方式,並檢具相關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經核准後始得辦理,並應對外公告。前項停止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人數,有再轉為原招收幼兒人數之必要時,應重新申請或併前項申請為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