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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幼兒園兼辦國民小學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教育部 >> 國民及學前教育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幼兒園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換發設立許可證書。
前項換發之設立許可證書,應載明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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