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受理幼兒園申請兼辦國民小學階段兒童課後照顧服務後,應於二個月內完成審查。但情形特殊者,不在此限。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未通過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連同理由通知申請人。